《殘疾人士院舍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613章)於2011年11月18日開始生效,並於2013年6月10日起全面實施,目的是確保殘疾人士院舍的住客所獲得的服務,能令他們在體格、情緒及社交方面均達到可接納的標準。根據《殘疾人士院舍條例》,所有殘疾人士院舍必須領有有效的牌照/豁免證明書和符合關於管理和人手、設施和設備、處所的位置、結構及設計,以及建築物安全、防火措施、保健和衞生情況方面的法定要求。
《殘疾人士院舍條例》及《安老院條例》(第459章)彼此為互相豁免的條例。任何院舍如同時符合上述條例所規管的院舍定義,在互相豁免的原則下,該院舍營辦人只須根據其中一條條例持有一個牌照,但不得同時根據兩條條例申請牌照。
《2023年院舍法例(雜項修訂)條例》(2023年第12號條例)(下稱《修訂條例》)於2023年6月16日刊憲,旨在加強監管及提升院舍的質素。除部分與人手及人均樓面面積相關的規定分階段實施外,《修訂條例》的大部分規定自2024年6月16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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