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残疾人士院舍条例》(香港法例第613章)于2011年11月18日开始生效,并于2013年6月10日起全面实施,目的是确保残疾人士院舍的住客所获得的服务,能令他们在体格、情绪及社交方面均达到可接纳的标准。根据《残疾人士院舍条例》,所有残疾人士院舍必须领有有效的牌照/豁免证明书和符合关于管理和人手、设施和设备、处所的位置、结构及设计,以及建筑物安全、防火措施、保健和卫生情况方面的法定要求。
《残疾人士院舍条例》及《安老院条例》(第459章)彼此为互相豁免的条例。任何院舍如同时符合上述条例所规管的院舍定义,在互相豁免的原则下,该院舍营办人只须根据其中一条条例持有一个牌照,但不得同时根据两条条例申请牌照。
《2023年院舍法例(杂项修订)条例》(2023年第12号条例)(下称《修订条例》)于2023年6月16日刊宪,旨在加强监管及提升院舍的质素。除部分与人手及人均楼面面积相关的规定分阶段实施外,《修订条例》的大部分规定自2024年6月16日起生效。
有关详情,请按此连结至社会福利署网页。
《2023年院舍法例(杂项修订)条例》(2023年第12号条例)(下称《修订条例》)于2023年6月16日刊宪,旨在加强监管及提升院舍的质素。除部分与人手及人均楼面面积相关的规定分阶段实施外,《修订条例》的大部分规定自2024年6月16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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